一、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;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
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之範圍,係以「依法令兼職」、「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」,及「兼任教學或研
究工作」為限。(詳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、第14條第1項、第14-3條之規定)
三、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」第34條:「專任教育人員,除
四、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」
(一)第2點: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(構)兼職,依本原則規定辦理。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,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,
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,並不適用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。」。
(二)第8點:「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,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,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,於期滿續兼
或兼職職務異動時,應重行申請。」。
(三)第9點:「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:1、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。2、教師評
鑑未 符合學校標準。3、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。4、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。...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
行評估檢討,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。」。法令另有規定外,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。」
五、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,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,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,係依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
則」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,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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